不管是國內企業還是跨國企業,在《反壟斷法》面前,有關部門都會“一碗水端平”,“選擇性執法”的偏見根本站不住腳。只要其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,就會受到中國反壟斷執法部門的密切關注、深入調查甚至于處罰
有關部門日前表示,中國社科院研究員張昕竹未經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同意,以該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身份受聘于高通公司,收取高額酬勞,為其出具所謂經濟學證據,違反工作紀律,被咨詢組解聘。
此前,改革委、工商總局等執法機構對微軟、高通、奔馳等跨國企業進行反壟斷調查。張昕竹被解聘,讓本已引起外界關注的反壟斷領域進一步成為輿論焦點。各種評論中也不乏雜音。有觀點認為,中國的反壟斷部門不查銀行業、石油石化業和電信運營商等行業企業,卻將“矛頭”對準在華跨國公司,有“選擇性執法”的嫌疑。這種觀點純屬無稽之談。
反壟斷調查,凸顯中國政府反壟斷的決心與勇氣。不管是國內企業還是跨國企業,有關部門都會“一碗水端平”。事實勝于雄辯,中國《反壟斷法》實施6年來,接受反壟斷調查的企業既有內地企業,也有海外企業。在《反壟斷法》面前,所有企業一律平等,不存在“排外”情況。比如,2013年我國在反壟斷案件,開出“天價罰單”的液晶面板案件中,既有韓國、日本企業等外資企業,也有中國臺灣地區的企業。同年,對茅臺、五糧液兩大民族品牌涉嫌壟斷的處罰也絲毫不手軟。奶粉、汽車行業中被調查和被處罰的內地企業也不在少數。新的例證是8月13日工商總局對內蒙古赤峰市兩企業壟斷行為進行處罰。可見,“選擇性執法”的偏見根本站不住腳。中國政府依法強化對企業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,是為建立健全公平透明規范的市場秩序,完善投資環境,保護消費者權益,使市場經濟更加法治化、更具公平性,絕無內外區別。
查處壟斷行為,是國外的通行做法。國外反壟斷通常包括三大制度,即禁止壟斷協議、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、控制經營者集中。我國《反壟斷法》在相關原則上,與美、歐盟等的同類法律并無不同。中國《反壟斷法》反的是壟斷行為,而非“壟斷地位”。對一些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而言,只要其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,就會受到中國反壟斷執法部門的密切關注、深入調查甚至于處罰。
需要反思的是,中國政府調查外資企業,就被某些人看成是“排外”行為,哪怕這些外資企業在中國市場上長期壟斷并嚴重傷害了消費者利益。這一現象充分反映出一些人對中國市場監管的偏見。
應當看到,中國的市場經濟仍在發育之中,許多規則正在構建,還不夠完善與成熟。部分跨國公司利用長期與發達國反壟斷調查機構周旋的經驗,在中國市場實施手法多樣、隱蔽的壟斷行為。正是這種鉆法律不健全空子的行為,讓這些跨國企業一次次逃避了反壟斷調查。但隨著中國法治體系的不斷完善,特別是不斷加大反壟斷力度,這些“技巧性”的壟斷行為成為中國執法機構的打擊對象。中國反壟斷執法機構的準確出擊,正擊中了跨國企業壟斷行為的“軟肋”。
反壟斷調查的步步深入,讓部分跨國企業感受到中國監管層反壟斷帶來的壓力,有些企業已經用降價來應對調查。企業的這種降價行為,并不代表其壟斷行為已經停止。監管部門不能因此而停止對其進一步調查與處罰,也不能因為出現所謂“排外”的說法而放慢腳步,更應旗幟鮮明地對壟斷行為一查到底。唯此,中國反壟斷調查才能維護市場競爭,保持環境公平,才能使中外投資者都嚴守中國法律法規,履行企業責任。(聞一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