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議結束時,大多數領導知道扼要地概述下一步做法,確定每個人負責的部分。就像常用的責任模式——RACI、RAPID等等——每個項目的責任應該落到一個人頭上(并且只有一個人),即使工作涉及了其他人的投入和貢獻。不幸的是,多年來我們為公司提建議,我們發現“負責任”這個詞對不同的人而言意義不同。
看看這個例子:在一家奢侈品零售商的會議上,高管團隊決定,該公司要為中國業務設計數字化戰略。電子商務方面的領導Paul要求他的直接下屬之一Madison,“創建團隊并制定數字化戰略?!庇谑撬恢概蔀榱恕爸袊鴶底只瘧鹇浴表椖控撠熑?。
但是Paul的意思是什么呢?Madison的任務是創建一個針對中國業務的團隊,還是做出決定并執行呢?或者是其他任務?在那時,沒有人想到要去問清楚。
Madison著手進行了團隊創建,開了幾次會議。會議上提出了3種不同的做法,經過數周的考慮之后,團隊仍然沒有對采取哪一種做法達成一致意見。所以Madison選擇了自己偏愛的選項,之后又把任務轉交給了Paul。曾強烈支持另一項做法的其他成員明顯不高興,指責Madison“強行控制”了整個流程并“將自己的觀點強加于團隊”。其他人感到被疏遠,好奇為何自己參加決策的“權利”看來似乎被Madison忽略了。一些人好奇他們在瞎忙乎什么——團隊沒有任何進展,所以Madison只是用自己的特權來做決定、領導團隊前進。
聽到了大家的異議,Paul決定和整個團隊開一次會,聽聽大家的意見并且找出解決辦法。這讓Madison很低落;她感覺Paul對自己的管理能力失去了信心,奪走了自己的決定權。
聽上去很熟悉?在我們看來,這個問題始于Madison被任命為負責人那一刻。Paul的意圖是什么?Paul授予她的決定權究竟是什么,打破內外部的僵局在Madison的權限之內嗎?
為了避免類似情形,我們建議管理者思考,自己想授予或者接受的責任到底是什么,尤其是在需要團隊協助才能完成任務時。
在光譜的一端是議題控制者(issue owner)。這個角色的負責人對議題或者決策擁有完全的控制權。你可能指派團隊協助解決問題,但是議題分配者可以自行制定決策。她可以單方面地做決定。她可以決定開一次會還是十次。她可以征求個人意見,也可以和一些而非所有成員談話。她控制著整個過程,擁有最終決定權。
光譜另一端是團隊協調者(team coordinator)。這個角色的負責人是團隊中的一員,但是擔負著額外的后勤工作,例如行程和日程安排。她負責大家進行了討論,但不必為結果負責,她沒有比其他人擁有更多的權利。如果團隊無法達成一致,她不能拍板,而必須把決策交由上一級制定。
介于兩者之間的是僵局打破者(tiebreaker)。這個角色的負責人沒有議題控制者的絕對權威,但是她不僅僅是協調者。她負責幫助團隊做出決定,如果大家缺乏共識,她應該作最后決定。
我們不是支持某一職位,而貶低另一職位。同一個組織中,不同的議題需要職責不同的負責人。重要的是,每個人——尤其是負責人——都明白在某一特定情形下責任的含義。
在上述案例中,Madison認為自己是僵局打破者,也許是建立共識的議題控制者。她的一些同事卻認為她是團隊協調者,沒有打破僵局的權力。
所以,當你委派任務或決策時,請想想你授予屬下的是哪一種權限——議題控制者,僵局打破者或者團隊協調者。你要清楚說明負責人是誰以及責任有哪些,如此一來就能避免未來發生的問題。如果你是被賦予責任的人,請確保弄清楚自己承擔的責任。(王韻竹/譯騰躍/編校)
Bob Frisch是位于波士頓的戰略研討會咨詢集團的管理合伙人。
Cary Greene是位于波士頓的戰略研討會咨詢集團的合伙人。